流花街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核发工作流程
发布日期:2025-07-25 17:45:38 文章来源:流花街 字体大小:【 A- A A+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街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核发工作,根据《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20〕139号)《广州市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一、申请范围
(一)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申请人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但不得在住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生产加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存储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历史建筑等有法律法规明确可以出具场地使用证明的,从其规定。
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申请人信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代办需提供授权书)。
3.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按权属分类
1.自有产权场地:房产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方身份证明。
(三)无偿使用场地
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书面声明及产权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如符合住所信息申报要求的,可填报《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材料到流花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申请。
流花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勘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征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详见附件4),未收到异议或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呈街行政会议进行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即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审查不通过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退回相关材料,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办理时限
在收到申请当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原则上办理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环节)。属于住宅的,受理后应公示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同步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五、相关责任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附件6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住改商样式)和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非住改商样式).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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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038号